卫鞅变法限制人身自由?打破数百年阶层固化,给底层提供上升通道

在争论了数年后,秦孝公将卫鞅任命为左庶长,于公元前356年正式推行变法。卫鞅执政后所颁布的首部法令,就是《垦令》。“垦令”名义上是为了促进开垦荒地、促进农业生产,但实际是对秦国政治、经济、生活等等各领域一次全面而彻底的大变革。

为确保《垦令》能落实到位,卫鞅还推出了三个方面的配套举措。

首先,卫鞅在秦国颁布了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卫鞅将李悝制定的《法经》在秦国颁布实行,只是把“法”改称“律”,[1]并增加了连坐法。所谓“连坐”,就是在“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可以如同斩首敌人一样得赏,不告奸之人则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之人遭受同样处罚;如果其余九家也不检举告发,就要一同受罪。旅客住客舍要有官府凭证,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2]。对轻罪却用重刑,就是现代人常说的“火炉效应”,促使广大百姓遵纪守法。

其次,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十六等爵制度;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秦人将卫鞅最初制定的十六等爵制又进一步发展成二十等爵制。无论多少等,爵制都是一种等级制,按爵位高低享受种种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获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则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此外,官爵的晋升途径也与斩获敌人首级的军功相对应。卫鞅还规定,宗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3]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都要受到处罚。

第三,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卫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古思想,曾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4]的激进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求官的活动。

如此严厉的改革举措,势必会遭到强大的反对声浪。新法实施了整一年,秦国百姓纷纷控诉新法不方便,可谓是怨声载道。

正当这时,太子也触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就是因为上层人在触犯它。”于是,他就要依新法处罚太子。然而,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为此,卫鞅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墨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连太子都因犯法遭受惩罚,秦人听说后大为震惊,再也不敢有丝毫怨言,老老实实地遵照新法行事了。[5]

眼见形势大好,公元前350年,卫鞅又开始推行第二次变法。

第二次变法,首要的变革就是“废井田,开阡陌”。在魏国的李悝变法以后,“三晋”等等山东诸国已适应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需要,陆续将土地彻底私有化到单个农户家庭,以提升土地生产效率。卫鞅首次变法时,将藉田制下的“劳役租”改成了“实物租”,但并没有变革集体生产模式。之所以没有一步改革到位,也是借鉴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春秋中晚期时,子产在郑国推“庐井有伍”改革,就是将“劳役租”改“实物租”的改革。改革之初,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郑人甚至喊出了“孰杀子产,吾其与之!”的口号。[6]直到后来,百姓看到了改革所带来的巨大好处,才欣然接受了子产的做法。因此,为确保改革能平稳进行,卫鞅对田制的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废井田,开阡陌”,就是前次“劳役租”改成“实物租”的基础上,对田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具体而言,“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另一方面是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确立了土地私有化改革,所以后世也有人说卫鞅“灭庐井而置阡陌”。[7]

其次,第二次变法卫鞅还推广了县制,将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共建立起四十一个县。[8]设立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9],还设有县尉[10]。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楚武王创立县制时,并没有限制县尹的权力,所以楚国县尹不但拥有一县的行政权,还有一县的军事权,几乎相当于小国的封君。所以,楚国县尹据城而叛的事例屡见不鲜。卫鞅明显看出了旧日县制的不足,设置了县丞与县尉二官,将县制下的行政权与军事权剥离开来,这无疑是对郡县制的一个重大完善。

除了以上之外,卫鞅还在秦国境内统一了度量衡标准,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并辅佐秦孝公将国都正式迁徙到了咸阳。

自此,历经两次变法,卫鞅对秦国政治、经济、军事、甚至是民俗等等领域的彻底变革就已完成。[11]

新法推行十年后,秦国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家富裕充足,百姓都非常高兴。百姓勇于为国家打仗,却不敢为私利而争斗,乡村、城镇的社会秩序安定。当初说新法不方便的秦国百姓又有来称赞法令方便的,卫鞅却说:“这都是扰乱教化的人!”于是,将他们全部迁到边疆去了。卫鞅只需要人们遵守新法,根本不需要他们来议论新法的得失!

由此也可见,卫鞅变法确实是一场由上而下依靠威权而强行推动的变法,极大地侵害了底层民众的人身自由。

虽然如此,但卫鞅变法却蕴含着打破阶层固化、鼓励底层百姓经由耕战而赢得向上发展空间的核心思想。自周人灭商后固化了数百年的社会等级秩序,在卫鞅变法后已看到了崩塌的希望。后世秦公子樗里疾必须亲赴前线作战,有了功劳才得以晋升;毫无背景的平民白起,却因赫赫战功而逐步踏入了上流社会——如此巨大的社会变化,就源自于卫鞅变法。

因此,虽然新法确实存在种种不合理之处,也剥夺了部分人身自由与权利,却因其给普通人提供了广阔的上升通道而赢得了底层百姓的广泛支持。因为,比起商鞅变法所限制的那些自由与权利,数百年的阶层固化给底层百姓造成的痛楚更加令人绝望!

[1] 杨宽《战国史》引《唐律疏议》。

[2]《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

[3] 《史记·商君列传》

[4] 《韩非子·和氏篇》

[5] 《史记·商君列传》

[6] 《左传·襄公三十年》

[7] 《汉书·王莽传》

[8] 《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

[9] 《商君列传》

[10] 《商君书·境内篇》

[11] 有关卫鞅变法的内容,参考杨宽《战国史·第五章 战国前期各诸侯的变法改革》“秦国卫鞅的变法”相关内容。